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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之死》|女性到底承受着怎样的社会不公?

李贞德 品卷一族
2024-12-10

中国古代最典型的司法案例之一,了解和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绝佳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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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书摘

《公主之死》讲述了北魏兰陵长公主在婚姻中遭遇丈夫出轨和家庭暴力,导致流产身亡的故事。这起案件是中国古代最典型的司法案例之一,案件涉及王公贵胄,也涉及平民百姓;内容牵涉性犯罪、婚姻暴力、连坐等法律;最终演变成了皇权和儒家化法律之间的争斗。在各方对立的裁决意见下,可以窥见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以及汉唐期间女性法律地位状况。

作者李贞德从分析这一案件,阐释了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过程是如何进行的,以及皇权是如何超越法律影响判决结果的。本书不仅揭露出一千多年前,我国妇女的权利意识和社会地位,也是我们了解和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绝佳工具书。

关于作者

李贞德,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曾兼任台湾大学、台湾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教授,是研究汉唐之间妇女生活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制史和医疗史问题的专家。

本书鲜知

学什么?法律对女性的歧视和女性承受社会不公的历史

《公主之死》将北魏驸马殴妻伤胎案作为对象,案件中的公主是鲜卑族,而驸马则是投靠北魏的原南朝刘宋皇室成员。发生在一千五百年前北魏王朝的这场犯罪,在当时引爆的法律争议可谓那个年代的世纪审判。

这本书中讨论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对案件从四个方面做了探讨:通奸的罪与罚、婚姻暴力与妇女地位、女性的夫家认同、女人当家。同时,案件中女性统治者对于女性权益的重视和维护,也对我们理解千年前女性的权利意识和法律地位状况提供了独特视角。

你还会发现

· 尚书省对案件的裁决意见;

· 门下省对案件的裁决意见;

· 刘辉最终的下场。

一、公主之死的前因后果

兰陵长公主和刘辉是在宣武帝即位初期结婚的。刘辉是南朝叛将刘昶的儿子,刘昶原本是南朝刘宋皇室成员,刘昶因为害怕被宫廷内斗牵连,率领军队和随从投靠了北魏,北魏朝廷为了表彰刘昶的投献之功,不仅赐予了他爵位,让他保持贵族身份,还把兰陵长公主嫁给了他的儿子刘辉。

刘辉作为南朝刘宋皇室子弟,拥有汉人士大夫的家学渊源,举止、谈吐温文尔雅,深得兰陵长公主的倾慕。但刘辉这人最大的毛病,就是爱拈花惹草,兰陵长公主贵为公主,自然无法容忍自己的丈夫出轨,于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威”,也为了垄断丈夫的爱,长公主私自处死了一个与刘辉私通怀孕了的婢女,之后还命令下人把婢女的肚子剖开,取出胎儿,又塞进稻草,把尸体送给了刘辉。

刘辉看到婢女的尸体后,被长公主的残忍所震惊,从那以后,俩人的感情就开始破裂了,长公主一气之下,跑回娘家,当时北魏的孝明帝年纪还小,摄政掌权的是孝明帝的母亲灵太后,灵太后命人去调查俩人的婚姻情况,知道他们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决定为兰陵长公主做主,剥夺刘辉的爵位,命令俩人离婚。

离婚后的兰陵长公主搬回皇宫里居住,自感孤苦无依,在一年之后,又想复婚了。灵太后架不住长公主三番五次的求情,最终同意长公主和刘辉复婚。

兰陵长公主和刘辉复合后,确实过了一段平静的日子,后来长公主怀孕了。这时候,身为驸马的刘辉不但没有悉心照顾妻子,反而耐不住寂寞,和平民张智寿的妹妹张容妃以及陈庆和的妹妹陈慧猛私通,之后就夜夜笙歌,后来更是发展到明目张胆无所顾忌。

长公主早知丈夫有问题,但因为怀有身孕,就想息事宁人,但他身边的女性亲友纷纷为她鸣不平,长公主面子上挂不住了,去找刘辉质问。谁知道刘辉耍无赖,不但不承认出轨,还指责长公主嫉妒心重,在吵闹争论中,刘辉把长公主推倒在地,又狠狠地在公主的肚子上踩了几脚,公主就这么流产了。

刘辉一看自己闯了大祸,畏罪潜逃。兰陵长公主也因为伤势过重,流产后没多长时间就去世了。

刘辉逃走后,皇室逮捕了和刘辉私通的张容妃、陈慧猛以及她们的兄长,并以谋反大逆罪悬赏捉拿刘辉,但朝廷上下却对这起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当时,尚书省代表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他们从儒家父权伦理的角度出发,认定刘辉罪不至死;而门下省代表了皇室和皇权的利益,再加上灵太后的支持,主张处死刘辉和他的情妇。于是,在朝廷里,就“以什么罪名判处刘辉”,爆发了一场世纪大争论,渐渐地,这场争论演变成了皇权和儒家化法律之间的争斗。

二、案件背后的力量角逐

公主案的争论双方,表面上是尚书省和门下省,背后却是女性在父权伦理社会地位低下的现实。尚书省立足于儒家父权伦理,认为法律是统治的根基,主张判决应该遵照法律;而门下省主张对刘辉、张容妃、张慧猛处以死刑,而且张容妃、张慧猛的兄长知到私通却不去阻止,至少应该流放充军。

双方摆事实讲道理,各不相让,直到灵太后代表皇权直接干预才通过了最终判决。整个争论的过程,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了解和把握,分别是尚书省的裁决意见、门下省的裁决意见以及皇权干预下的结局。

1、尚书省的裁决意见

刘辉的悬赏捉拿公告发布后,尚书省三公郎中崔纂表达了反对意见。他指出,首先刘辉并没有犯谋反大逆罪,因此不应该按照谋反罪名判处他死刑;其次,法律是统治的基础,不应该以统治者的喜好和亲疏关系进行改变;最后,刘辉实际犯下的罪是杀害了未出生的儿女,罪不至死。因此极力劝谏灵太后更改对刘辉的处刑。

崔纂在替刘辉“辩护”的时候,提出,自西汉以来,法律容许“亲亲相隐”,张容妃和陈慧猛的兄长也是有义务,替她们隐瞒罪行的。

所谓“亲亲相隐”,指的是儒家在春秋战国时期提出的主张。说的是亲属有罪,应该互相隐瞒,不应去告发,更没有法定义务去作证,否则就是犯罪行为。崔纂辩护中大量引用儒家观点,主要目的是阻止皇权干预司法,让判刑依照儒家化法律来进行。

2、门下省的裁决意见

门下省的观点和尚书省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兰陵长公主怀的胎儿是她本人的儿女,也是皇室成员,杀害皇室成员就应该以谋反大逆罪判处死刑,并施行连坐,所以刘辉和张容妃、陈慧猛都应该被判处死刑。

针对崔纂主张的亲亲相隐、反对连坐的观点,门下省也提出了反对意见,从皇权角度来说,谋反大逆罪必须严惩,必须处死刘辉的同犯,来达到防止类似事情发生的目的。

当时的门下省负责传递法律案件和大臣奏折等文书,是皇帝秘书性质的机构,依赖皇帝生存,服从和服务于皇权。而灵太后作为当时的实际掌权者和统治者,代表的就是皇权。所以门下省实际上是服从灵太后的意志和诉求,给出了和尚书省完全不同的判决意见,主张以谋反大逆罪处死刘辉及其同犯张容妃等人。

3、皇权干预下的结局

尚书省提出的观点和建议没有被灵太后采纳。经过当朝廷辩后,门下省的裁决意见基本全被通过了。首先,宣布对刘辉处以死刑,明确以谋反罪名悬赏捉拿刘辉;其次,认为张容妃、陈慧猛属于刘辉的同犯,维持死刑的判决不变;最后,对于张智寿、陈庆和的连坐刑罚,诏书表示同意尚书省的观点,但为了以儆效尤,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后来,刘辉遇上大赦,被免除了死罪。公元520年,灵太后在政变中失势,将统治大权交还给孝明帝。孝明帝依靠汉化官僚集团进行统治,让刘辉重新获得了爵位,惩罚刘辉的希望最终还是落空了。所以说,不管是普通民女,还是皇室贵族,在对女性缺乏法律保障的古代社会里,是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法律影响个人的命运,同样影响群体的命运。

三、结局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兰陵长公主贵为公主,面对出轨的丈夫无能为力,甚至遭受殴打流产,伤重去世。灵太后作为北魏的实际统治者,尽管通过了判处刘辉死刑的决定,但失去权势后,原来的决定很快就被推翻。这都说明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女性的权利不可能获得稳定的、甚至暂时的保护。

究其根源,就是因为父权伦理社会的法律,保障的始终是男性的权利和特权。所以,作者李贞德认为,要改变女性现实处境,得进入立法领域,建立相应的保护女性的法律。但从实际情形来看,女性不被保护的情况,长期存在,惨剧也不只发生在兰陵长公主一人身上。

根据《三国志·魏书》记载,魏国大臣桓范就曾杀死了自己怀孕的妻子,但一直没有被惩处。桓范进入仕途后,先是在丞相府任职,做幕僚和编书工作,后来又转到地方工作,要受吕昭统领。吕昭是魏国的将军,进入仕途的时间要比桓范晚,但职位远远高于桓范。

桓范越想越生气,觉得自己要受吕昭统领是屈才,就向妻子抱怨,说:“我宁愿在朝中当值,向三公跪拜,也不愿屈居于吕子展(吕昭字子展)之下,受他的领导。”妻子听后,就开导桓范说:“夫君作为上级领导时,就曾擅自斩杀下属,并因此获罪;现在作为下属,又抱怨自己屈居领导之下,夫君不能既做不好上级又做不好下属,权且忍耐一时。”

桓范一听妻子的话,更生气了,觉得妻子是嘲笑他,于是恼羞成怒,抓起身边的环首刀就用刀环猛戳妻子的肚子。桓范妻子当时怀有身孕,遭受伤害,不幸流产,不久后就死了。桓范造成一尸两命的后果后,不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还得到了重用,成为魏明帝的智囊。

桓范杀害妻子后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是法律对女性权利的忽视。除此之外,当时的法律还明确歧视女性,比如规定一夫多妻(妾)制合法、在财产分割中弱化女性权利等等。就拿财产分割来说,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都没有规定女性享有财产继承的权利,直到唐朝才有所改观。

《唐六典》规定,“寡妻无男,承夫分”,意思是说丈夫和儿子死去后,妻子按照丈夫应得的份额继承相应的财产。但在妻妾对比中,再次反映出了对女性的歧视,妾的法律地位远远低于妻。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但是妾却没有继承权,即使在“有妾无妻”时,财产也不能由妾继承。

《宋史·程迥传》中就记载,扬州人杨大烈有十顷耕田,去世后,妻子和女儿靠田租为生。后来有人揭发杨大烈的妻子并不是他的正室,而是小妾后,官府不但没收了耕地,还追回了这个女人之前所收的田租,理由就是妾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所以说,古代法律对女性权利的歧视,是包括生命和财产在内的全方位的忽视。

从桓范之妻到杨大烈之妾,古代法律中女性的地位可见一斑。其实,不管是兰陵长公主还是桓范之妻、杨大烈之妾,不过是众多女性不公处境的缩影罢了。法律地位低下的桎梏不仅影响了她们自己的命运,也影响了整个女性群体的命运。

总结

以上就是《公主之死》这本书的主要内容。

这本书通过对兰陵长公主被丈夫殴打致流产死亡,却无法依靠法律惩治凶手的记叙,揭示出女性法律地位以及社会的不公。现代社会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特点,才不断谋求提升女性的法律地位,捍卫女性应有的权利。

1912年,我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度,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新中国成立后,女性参与立法的情况出现,不仅一夫一妻制得到巩固,女性的财产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法律不再像过去那样歧视女性,而是逐渐发挥出积极的影响力。

法律可以影响个人和群体的命运,只有打破立法的垄断,法律才能代表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历史证明,一旦法律被垄断,个人或群体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社会不公势必会产生。这也许就是《公主之死》给我们上的最好的一课。(编辑:雷升伟)

此为本书书稿的删减版,更多详细内容请听完整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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